男子虛構賣淫信息 化名敲詐獲刑鄂爾多斯
近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對犯有敲詐勒索罪和買賣身份證件罪的被告人唐某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8000元。
2016年10月底,被告人唐某通過微信群獲取被害人蘇某個人信息,唐某主動通過微信及郵箱向蘇某發(fā)送賣淫女子信息。蘇某支付給唐某700元嫖娼定金,后唐某并未實際給蘇某嫖娼提供服務,卻以將其與蘇某招嫖聊天內容告知蘇某所在單位為要挾,向蘇某索要錢財。2016年11月份至2017年1月份期間,唐某分多次以類似方式向蘇某索要現金131400元。因此事被害人蘇某也被迫從單位辭職。
經查,2015年12月份至2016年12月份,唐某在網上非法購買姓名為杜某、何某、唐某、沈某四張身份證供自己使用。在伊旗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唐某的家屬給被害人蘇某退賠了3萬元贓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威脅手段,強行向他人索要錢款1314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唐某非法購買四張他人身份證供自己使用,其行為已構成買賣身份證件罪,對被告人唐某應以敲詐勒索罪和買賣身份證件罪數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案發(fā)后其家屬已給被害人退賠了部分贓款,取得了被害人諒解,依法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故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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